外企机会!国务院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研发制造
时间:2016年07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自打有电池目录(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推荐目录)以来,国外的动力电池企业就一直比较受关注,因为他们在电池领域做得很好、技术也不差,但是因为一些市场现状外企至今仍是进不了目录,使用他们电池的电动汽车就拿不到国家补贴,所以削弱了外企在国内动力电池市场的市场份额。
外企一直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是否真的冤枉也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不过近期也有外企开始“曲线救国”,他们企图通过和国内电池企业联手撬开市场大门,比如三星入股比亚迪等等,但是是否能如愿以偿则需要验证。不过这几日又有利好消息传来。
今日从国务院官网获悉,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本次调整涉及51个事项,调整后,我国针对自贸区内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管理将由此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多个行业领域,允许外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独资企业。
外企机会!国务院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研发制造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其中,跟汽车行业相关的调整包括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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